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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李温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法院宣告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之整份裁定影本。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債權人有何法律依據,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並應列明法規名稱及條文之條、項、款。

三、依破產法及相關實務,債權人行使權利,應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債務人),始為當事人適格,本件未列破產管理人,逕列破產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債務人),有何法律依據,並應列明法規名稱及條文之條、項、款。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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