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7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李温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法院宣告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之整份裁定影本。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債權人有何法律依據,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並應列明法規名稱及條文之條、項、款。
三、依破產法及相關實務,債權人行使權利,應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債務人),始為當事人適格,本件未列破產管理人,逕列破產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債務人),有何法律依據,並應列明法規名稱及條文之條、項、款。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