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李温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法院宣告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之整份裁定影本。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債權人有何法律依據,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並應列明法規名稱及條文之條、項、款。 三、依破產法及相關實務,債權人行使權利,應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債務人),始為當事人適格,本件未列破產管理人,逕列破產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債務人),有何法律依據,並應列明法規名稱及條文之條、項、款。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