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774號
- 債權人
- 國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國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昌釧即昌俊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昌釧即昌俊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關於「應收帳款明細表」,應補行可勾稽核確認民國110年12月份、111年1月、2月、5月、6月、7月、9月份等七個月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貨日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發票號碼、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三、提出前項「銷貨」業經債務人全部受領,並經其驗收合格(指無瑕疵且符合約定之品質)之證明文件或類此證明。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