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774號
- 債權人
- 國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國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昌釧即昌俊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王昌釧即昌俊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關於「應收帳款明細表」,應補行可勾稽核確認民國110年12月份、111年1月、2月、5月、6月、7月、9月份等七個月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貨日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發票號碼、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提出前項「銷貨」業經債務人全部受領,並經其驗收合格(指無瑕疵且符合約定之品質)之證明文件或類此證明,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