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王以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817號 債 權 人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周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000501號催告函之「回執」。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