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114號
- 債權人
-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睦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睦霂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系爭完整之貨物委託運送契約影本;若係英文合約,應檢附其中譯文(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書明確係依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虛偽或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請具狀敘明系爭櫃租費用新台幣1,092,956元應由睦霂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之契約條項款或法律條項款之依據?並提出足資認定系爭櫃租費用之產生係可歸責於睦霂貿易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系爭櫃租費用之單據憑證、請款單、發票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請提出聲請狀所附民國111年8月29日存證信函經睦霂貿易有限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七、請提出聲請狀所附之YANG MING-BILL OF LADING(載貨證券)完整正確之中譯文(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書明確係依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虛偽或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