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181號
- 債權人
-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紫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智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智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四、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請求給付「未付之工程款」565,295元,是否全係追加工程款部分(如證物所示)。
2、提出追加工程合約書或協議書或兩造合意施作追加工程之書面。
3、提出系爭追加工程款565,295元已全部完工,並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追加工程已全部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五、提出債權人000293號催告函之「回執」及債務人蘆竹光明郵局288號存證信函。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八、提出系爭承攬工作物(即系統櫃工程完工驗收後之含拍攝日期之系爭彩色照片)。
九、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追加工程款565,295元之理由?1、按未依約定日期完工?
2、或是主張工程有瑕疵?
3、工程有瑕疵?不符合約定品質?
4、單純拖欠?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