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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沈紫萱

  • 原告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181號 債 權 人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紫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智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智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四、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請求給付「未付之工程款」565,295元,是否全係追加工程款部分(如證物所示)。 2、提出追加工程合約書或協議書或兩造合意施作追加 工程之書面。 3、提出系爭追加工程款565,295元已全部完工,並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追加工程已全部合格之書面證明 書。 五、提出債權人000293號催告函之「回執」及債務人蘆竹光明郵局288號存證信函。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八、提出系爭承攬工作物(即系統櫃工程完工驗收後之含拍攝日期之系爭彩色照片)。 九、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追加工程款565,295元之理由?1、按未依約定日期完工? 2、或是主張工程有瑕疵? 3、工程有瑕疵?不符合約定品質? 4、單純拖欠?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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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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