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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1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紫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智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智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四、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請求給付「未付之工程款」565,295元,是否全係追加工程款部分(如證物所示)。

2、提出追加工程合約書或協議書或兩造合意施作追加工程之書面。

3、提出系爭追加工程款565,295元已全部完工,並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追加工程已全部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五、提出債權人000293號催告函之「回執」及債務人蘆竹光明郵局288號存證信函。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八、提出系爭承攬工作物(即系統櫃工程完工驗收後之含拍攝日期之系爭彩色照片)。

九、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追加工程款565,295元之理由?1、按未依約定日期完工?

2、或是主張工程有瑕疵?

3、工程有瑕疵?不符合約定品質?

4、單純拖欠?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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