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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沈紫萱

  • 當事人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181號 債 權 人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紫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智能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提出債務人楊智能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未具狀敘明:1、請求給付「未付之工程款」565,295元,是否全係追加工程款部分(如證物所示)。2、提出追加工程合約 書或協議書或兩造合意施作追加工程之書面。3、提出系爭 追加工程款565,295元已全部完工,並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 爭追加工程已全部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提出債權人000293號催告函之「回執」及債務人蘆竹光明郵局288號存證信函、 提出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提出系爭承攬工作物(即系統櫃工程完工驗收後之含拍攝日期之系爭彩色照片)、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追加工程款565,295元之理由?1、按未依約定日期完工?2 、或是主張工程有瑕疵?3、工程有瑕疵?不符合約定品質 ?4、單純拖欠?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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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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