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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1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紫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智能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提出債務人楊智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未具狀敘明:1、請求給付「未付之工程款」565,295元,是否全係追加工程款部分(如證物所示)。2、提出追加工程合約書或協議書或兩造合意施作追加工程之書面。3、提出系爭追加工程款565,295元已全部完工,並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追加工程已全部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提出債權人000293號催告函之「回執」及債務人蘆竹光明郵局288號存證信函、提出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提出系爭承攬工作物(即系統櫃工程完工驗收後之含拍攝日期之系爭彩色照片)、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追加工程款565,295元之理由?1、按未依約定日期完工?2、或是主張工程有瑕疵?3、工程有瑕疵?不符合約定品質?4、單純拖欠?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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