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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蔡宗翰即宗翰農產行丁琮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300號 債 權 人 蔡宗翰即宗翰農產行 丁琮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昱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請提出林昱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債權人蔡宗翰即宗翰農產行應提出經另一債權人丁琮孟簽章具名之㈠載明西瓜運送起迄地及與其主張西瓜載運費用22,000元相符之單據明細表。㈡西瓜滯放丁琮孟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用大貨車上每日費用3,000元 ,共計兩日之6,000元單據影本。 四、債權人蔡宗翰即宗翰農產行應提出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用發票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重新提出載明拍攝日期暨西瓜受損滯放之彩色照片。六、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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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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