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香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55號 債 權 人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自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楊自強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債權人因第三人劉書賢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571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 名義之相關釋明文件及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楊自強在債權人(公司)任職時薪資合計新台幣85,572元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又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均有誤(債權人代位清償之支票,未屆期之金額不得請求,已屆期之票號AK0000000號支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月31日,不得請求逾 此日期之利息);經本院於同年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