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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8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金長美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倪略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倪略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34,07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並檢附及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前項明細表所載之貨物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並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明細之發票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並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12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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