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鄭人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947號 債 權 人 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鼎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敘明:請求權基礎為何?若係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主張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公司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者,應提出前已催請債務人交付貨物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