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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林天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034號 債 權 人 林天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宗正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林天賜及債務人林宗正之最新戶籍謄本。又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係債權人以名下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林宗正向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並非係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故債權人應提出其他足資認定本件債權人得向林宗正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3,660,000元之釋 明文件(如兩造簽署之借據、本票等);不確定之金額、未來之債務,均不得聲請支付命令。若債權人提出足資認定得向林宗正請求給付3,660,000元之釋明文件,應提出已催告 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不得代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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