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謝美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256號 債 權 人 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澄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澄希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租用系爭彩色影印機之完整租賃契約或類此之書證影本。 三、請提出系爭彩色影印機於租賃當時,安置於澄希貿易有限公司現場之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四、請提出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提前終止(解約)租用系爭彩色影印機契約之通知函影本。 五、請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系爭彩色影印機(民國111年2至5月)租金費用之原因為何?究係單純拖賴?影印機不 符合約定品質?其他事由?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