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謝美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256號 債 權 人 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澄希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澄希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經兩造簽章租用系爭彩色影印機之完整租賃契約或類此之書證、系爭彩色影印機於租賃當時安置於澄希貿易有限公司現場之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亦未敘明債務人拒付系爭彩色影印機(民國111年2至5月)租金費用之原因為何?究係單純 拖賴?影印機不符合約定品質?或其他事由?復未提出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提前終止(解約)租用系爭彩色影印機契約之通知函、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