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56號
- 債權人
- 億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嬋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施金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施金池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債務人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