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奇宏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567號 債 權 人 奇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俊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臻晟有限公司、黃淑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臻晟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證二所示6月份之交貨明細表記載相符之發票。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