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578號
- 債 權 人
- 弘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奇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由債權人陸續銷售肉塊之完整合約書或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訂購單(須載明肉塊規格、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52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銷售明細表(釋明文件)所示之貨物,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或類此書面。
五、000051號催告函之「回執」。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等(均須載明肉塊之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含稅與否等)。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