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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6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賀新富即吉立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吉立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賀新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請提出賀新富即吉立工程行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核撥貸款額度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正式合約」影本,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撥款2,500,000元或依「配合建議書」所載實際撥付金額1,922,500元予債務人或其指定帳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服務費應以實際核貸金額計算,且懲罰性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利息),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項目、計算方式、金額、總金額等。

五、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753,00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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