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138號
- 債權人
-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玖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安昌即耀捷機電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耀捷機電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安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23,64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同時檢附及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699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