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陳杏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256號 債 權 人 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杏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魏旭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魏旺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魏明志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魏旭志之最新戶籍謄本,未敘明魏旭志於本件鋼材買賣之角色為何?買受人究係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或魏旭志?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730,588元如何計算而 得?並應提出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及依序註記其依據之完整「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債權人亦未提出足資認定請求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及魏旭志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經債務人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及魏旭志簽章之訂購單、送貨單、請款單、發票等文件及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應收帳款明細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魏旭志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7日到院陳報魏旺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魏明志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其餘待補正資料將儘速陳報到院,然迄今仍未提出其他應補正事項,補正資料不完整,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