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金萬鈨科技有限公司、林萬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373號 債 權 人 金萬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妍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自債權人公司之離職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