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373號
- 債權人
- 金萬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妍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自債權人公司之離職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促字第1537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妍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自債權人公司之離職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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