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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許明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374號 債 權 人 許明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斤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 二、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 ㈠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㈡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足資認定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未約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㈢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㈣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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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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