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375號
- 債權人
- 艾密斯無線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李誌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珮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珮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兩造簽署「內牆防水作業工程契約書」、「報價單」約定工程總價新台幣60,000元相符之發票影本。
三、請提出系爭工程完工後「含拍攝日期之現場彩色照片」。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