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4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林意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曜耀有限公司、林珀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686,751如何計算而得? 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二、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