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尚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楊尚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523號 債 權 人 尚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迺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迺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請求金額為處罰性違約金,故請撤回另外利息之請求。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1660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應寄至債務人戶籍址)。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