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767號
- 債權人
- 益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亞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系爭工程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無瑕疵」之書面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經管轄區之工程爭議調解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成立證明書;或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法院法官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六、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