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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桃廣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名人賞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現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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