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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0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迷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提出債務人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明債務人現任法定代理人是否已變更為黃士恭,若是應具狀更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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