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張志成
- 原告鼎益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079號 債 權 人 鼎益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林朝榮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復未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兩造簽章之系爭設備買賣契約暨設備明細清單、經債務人簽收之出貨單、請款單、發票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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