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35號
- 債權人
- 江承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振芳即建宸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振芳即建宸工程行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簽章出具已點交收訖7,000,000元借款之書面證明文件【註:1、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債權人應舉證已交付借款(債權人主張「借款」)。2、若係先後借款,應提出借款金額計算明細表、分列載明各次借款日期、出借方式、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借款金額、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