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40號
- 債權人
- 利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采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太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亞太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公司簽章出具之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經債務人公司及業主簽認已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含項目、金額)及發票。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