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法院對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宣告裁定影本。 三、請提出兩造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協商會議結論之相關文件及決議影本。 五、請提出上開會議結論之本件債權人可受分配比率及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經查債務人已聲請破產,故請敘明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之法律依據及理由,是否已得最大債權銀行同意? 七、本件請求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是否已逾越上開會議結論之本件債權人可受分配比率及金額?並表明明確之利息、違約金,或提出如聲請狀所述之附表。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