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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石羽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聖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明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余明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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