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石羽石材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98號 債 權 人 石羽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聖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明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余明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