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98號
- 債權人
- 石羽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聖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明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余明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