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葉金成即茂盈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231號 債 權 人 葉金成即茂盈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璽寶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53,288元之文件影本(如經兩造核章之買賣契約、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貨物無瑕疵且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訂購單、請款單、發票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