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08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歡樂夢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歡樂夢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請款發票暨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復未提出已依合約第九條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終止合約等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各項目金額、事實理由、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