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450號
- 債權人
- 鑫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日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載明項目、金額、總金額之委託運送單、估價單影本等。
三、請提出系爭貨物已運送完成,並由受貨人簽章受領之書面證明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