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張群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破產,請提出法院宣告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之「裁定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二、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公司已破產:1.本件有何法律依據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2.有何法律依據不以破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即相對人,而逕列破產人為債務人?以上兩點均應載明所依據之法規名稱及條文條項款。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