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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張群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破產,請提出法院宣告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之「裁定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二、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公司已破產:1.本件有何法律依據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2.有何法律依據不以破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即相對人,而逕列破產人為債務人?以上兩點均應載明所依據之法規名稱及條文條項款。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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