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0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張群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破產,請提出法院宣告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之「裁定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二、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公司已破產:1.本件有何法律依據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2.有何法律依據不以破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即相對人,而逕列破產人為債務人?以上兩點均應載明所依據之法規名稱及條文條項款。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