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鴻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鴻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