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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8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與請求項目、數量、各月份金額、總金額均相符合之系爭加工物均驗收合格無瑕疵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與本件同一事實、請求金額相符之經民事庭法官成立之和解、調解筆錄影本,或管轄區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成立證明書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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