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謝禎樺、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034號 債 權 人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債 權 人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物業管理服務費之依據。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