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謝禎樺、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034號 債 權 人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債 權 人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債務人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釋明請求物業管理服務費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1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 務人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釋明請求物業管理服務費之依據,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且未提出請求物業管理服務費之依據,本件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惟債權人可於補足相關釋明文件後再重新聲請或另尋訴訟程序救濟,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