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058號 債 權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秉諺、黃筠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劉秉諺、黃筠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還款協議書所載,「劉秉諺、黃筠鈞」為傑晨公司之連帶債務人,並未有黃筠雅應負連帶責任之記載,故請提出足以釋明請求黃筠雅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黃筠雅之請求。 三、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載明還款日期暨金額、餘額等之帳務查詢明細表等)。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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