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建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758號 債 權 人 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楚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楚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行敘明本件之基本原因事實(本件基礎原因事實及其依據之法律關係)。 三、重新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完整之兩造契約書(1、 須整份,不得只印一部分。2、須兩造均有於契約書末 尾簽章。)。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載明服務項目、金額、總金額、計算方式)及發票。 五、釋明債務人沈楚「豪」是否即為沈楚「濠」(經查,債務人之姓名為沈楚「濠」)?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