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13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竹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竹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消費借貸契約係要物契約,提出主債務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收訖」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證明文件。 三、與債權借款本金2,720,699元相符之釋明文件,並提出 未清償借款本金2,720,699元之計算明細表(列明各筆 未清償本金金額、總金額)。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原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逕對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本件除積欠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要催告】。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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