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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1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健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完整且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合約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不得只印一部份)、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並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業主對債務人施作系爭工程評價之相關釋明文件、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提出本次檢驗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按約定之進度完成,且驗收合格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明文件(依系爭工程合約第三條估驗計價之約定,債權人應於每月20日派人陪檢驗)、依A區及B區工程進度請款表所示,債務人目前未付之工程款計A區新台幣(下同)1,435,980元、B區1,149,660元,總計2,585,640元,其未付款之抗辯理由為何?究係工程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亦或未按兩造約定之進度完成而遭扣款?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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