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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3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鍇銓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昱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詮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詮德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債權人簽章確認驗收合格無瑕疵之書面證明影本。

四、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系爭工程之完工日期、驗收完成日期,是否已付清系爭工程之所有款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債務人出具之系爭工程保固書,並敘明債權人主張之瑕疵是否在該工程保固期間內?

六、請提出債權人已給付第三人伯岳工程有限公司131,67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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