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642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莊坤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美英即衣品服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衣品服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徐美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如聲請狀所聲明之「附表」(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