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喜仕多開發有限公司、殷玉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705號 債 權 人 喜仕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玉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樂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之工程(或承攬)契約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734,397元如何計算而 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項目、金額、總金額等);又聲證一應收計價明細表所列各筆請款金額合計後與請求金額1,734,397元不符?應 具狀說明其實情為何?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債權人應提出就其所承攬之系爭工程已全部施作完成,且經債務人及業主簽章確認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 五、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兩造約定系爭工程總價若干?目前積欠之工程款是否係工程尾款?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債務人拒付本件工程款之理由為何?究係瑕疵?不符合約品質?進度遲延,主張逾期扣款?單純拖欠?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