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705號
- 債權人
- 喜仕多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殷玉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證三之14紙發票,債務人已均向國稅局報繳之證明文件。
二、000146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四、聲證一、二之計價單,債務人均無異議之證明文件。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