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喜仕多開發有限公司、殷玉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705號 債 權 人 喜仕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玉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證三之14紙發票,債務人已均向國稅局報繳之證明文件。 二、000146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四、聲證一、二之計價單,債務人均無異議之證明文件。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