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022號
- 債權人
- 東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冠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冠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簽章關於系爭房地之委託書(影本即可,但須完整載明委託標的,委託底價、仲介費用之核計方式)。
三、請求金額新台幣228,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簡明記算式。
四、00075號及00091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系爭房地(桃園市○○區○○街000號二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六、具狀說明系爭房地目前是否已出售或仍在債務人名下?
七、買方出價金額已達委託底價,且付款條件符合委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等證明文件。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