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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0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東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冠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冠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簽章關於系爭房地之委託書(影本即可,但須完整載明委託標的,委託底價、仲介費用之核計方式)。

三、請求金額新台幣228,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簡明記算式。

四、00075號及00091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系爭房地(桃園市○○區○○街000號二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六、具狀說明系爭房地目前是否已出售或仍在債務人名下?

七、買方出價金額已達委託底價,且付款條件符合委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等證明文件。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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